關鍵建議(四)

來源國應取消促使人力仲介採取不道德行為的獎勵措施,特別應規定所有移工付費違法,並加強對私人人力仲介的執法力度。

許多來源國的招募產業以詐欺和虐待惡名昭彰,包括本研究中的四個國家。來源國人力仲介的惡名確實其來有自,但將其描述為萬惡之源則過於簡化。一位專家接受採訪時警告:「不要主動詆毀招募產業。」在很大程度上,人力仲介遵循監管單位發出的訊號。來源國那些所謂「保護」措施的政策和做法,在很多情況下誘導不道德的行為。

許多來源國的法律仍允許移工支付仲介費,包括我們研究中四個國家中的其中三國,這些國家根據不同的工作和目的地限制人力仲介可以收取的費用。但無論是哪個收費等級,人力仲介向移工合法收取費用導致實務上出現灰色地帶,移工因此預期必須支付費用。這種情況對試圖採用雇主付費政策的人力仲介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有些來源國辯稱,他們在此問題上面臨兩難,如果嚴格執行移工不付費的政策,目的地國很可能會轉向其他提供更便宜移工的來源國,這樣就會減少工作機會和相關匯款,一些備受推崇的分析師也支持這種說法。解決方案當然是來源國應採取聯合行動,但目前為止這些國家尚未展現以集團進行有效談判的能力或意願,以提供國民更好的權利,

除了收費政策外,因為遵循「移工付費」模式的機構基本上毋須承擔任何後果,因此合乎道德的業者很難找到市場。此問題的嚴重程度和規模之大,與來源國對於虐待問題的執法力度相距甚遠,對不道德的行為也威懾有限。此外,司法管轄區重疊的監管和執法機構往往無法有效協調,造成執法不力,某些執法真空也使移工容易受到虐待,且無法追究人力仲介的責任。政府應該:

4.1. 採用國際勞工組織對仲介費和相關成本的定義,與主要目的地國及其他來源國協調,根據「雇主付費」原則,規定移工不應支付仲介費或相關費用,並確保讓可能成為移工的勞工瞭解此原則。

4.2. 要求任何為移工提供招募服務的個人申請執照。在執照核發機制中設立道德招募架構,而潛在或既有的人力仲介須證明其確實遵守道德招募原則,並由獨立的第三方驗證和稽核。確保執照核發制度公開透明,且移工和雇主可隨時使用,包括隨時瞭解法規遵循的稽核結果。

4.3. 確保勞動檢查機構獲得指引、培訓,並具備充足的資源,識別已取得執照的人力仲介是否有虐待行為,特別是招募過程中出現的詐欺和虐待行為。

4.4. 加強負責監管、檢查雇主和人力仲介的政府與執法機關之間的協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調查未受監管行為人的詐欺和虐待行為,以及與強迫勞動及/或人口販運有關的刑事犯罪,以便制定相關作業規範,調查和起訴構成刑事犯罪的雇主和人力仲介。

4.5. 確保調查和起訴招募移工過程中的貪腐行為時有足夠的資源;對於索求或接受非法款項的官員追究責任並移送執法機關,並且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此類案件的數量和性質。

4.6. 進行審查並公布結果,以便對履行盡職調查、承諾零收費招募與注意義務的人力仲介祭出獎勵措施。

4.7. 主動查處無證人力仲介和仲介,向詐欺和虐待移工的機構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