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建議(五)

設計申訴和救濟程序時,來源國和目的地國應考量雇主和人力仲介與移工間嚴重的權力失衡。

如果針對人力仲介和雇主的申訴程序設計不周,又無法妥善落實,實務上將為移工帶來很多問題。在很多情況下,移工被迫接受和解金額只有他們被積欠的款項及可獲得合理損害賠償的一小部分。人力仲介/雇主和移工之間的權力失衡對移工非常不利,對於移工來說,以協商解決不切實際。而對於雇主來說,因為他們掌控勞工的移民身分,移工很難與之抗衡。住在雇主家的家事移工基本上遭到隔離,他們發現不離開雇主就幾乎不可能申訴,但離開雇主又有成為無證移工的風險。如果移工在調解過程中不想接受調解結果(如果有任何結果),雇主或人力仲介知道他們的另一個選擇是等待漫長艱難的法庭審理,這種預期顯然大大削弱移工的談判能力。對於移工來說,法庭審理意味著他們可能在沒有收入、沒有證件的情況下等待一個不確定的結果。來源國和目的地國在設計申訴和救濟程序時必須考量移工的實際情況,並使相關程序符合移工的實際情況。若是顯然違法的情況,政府應設計能夠簡單快速提供救濟措施的機制。目的地國的申訴機制必須為移工提供簡便的方法來確保其移民身分,並能夠在申訴過程中找到新工作。政府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研發技術,以克服地理障礙,因這種地理障礙可能使返鄉移工無法對雇主提起訴訟,政府亦應在當地設立受理和處理申訴的區域辦事處,而不是強迫移工長途跋涉到首都報案。政府應該:

5.1. 提供簡單明瞭的申訴程序並考慮施行快速處理程序,以因應申訴延遲導致移工處於弱勢地位並不利救濟的問題。

5.2. 在具備國有調解程序的地方任命技能嫻熟、訓練有素且公正的調解員。確保雇主或人力仲介不得管理或資助調解。

5.3. 確保移工(包括無證移工)有權在對抗雇主和人力仲介的移工案件中獲得足夠的法律扶助基金,並能獲得法律扶助服務。

5.4. 在目的地國確保不與移民監管機構分享已提出申訴的無證移工資料。

5.5. 建立移工方便匿名申訴的機制。

5.6. 為家事移工/居家看護提供足夠且可隨時進入的庇護所,以便他們能夠離開雇主、安全申訴。

5.7. 探索影像技術和其他合作機制的可行性,以便返鄉移工在目的地國使用司法和非司法的申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