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建議(七)
雙邊協議應具有約束力,並有透明的監督機制與確實可行的公平招募標準。
本研究中來源國和目的地國所簽署的勞工遷移合作備忘錄旨在促進勞工遷移,在此架構下,公平招募問題和移工保護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如果合作備忘錄確實納入實質措施和機制,通常也是由雙方官員私下協商。工會和公民社會組織不參與備忘錄的談判、監督或實施,因此也降低此類協議的潛在正面影響。即使此類備忘錄包含公平招募措施,移工也幾乎沒有確實可行的方法來要求落實這些措施,因為執行工作主要由來源國的領事人員承擔,而他們往往公務過於繁忙。由於勞工遷移合作備忘錄通常不具法律約束力,因此執行起來特別困難。
雙邊合作備忘錄或協議愈開放、包容、務實,就愈有可能對移工產生實質影響。如果缺乏落實的機制,即使是包含堅實人權原則的合作備忘錄也不太可能產生真正的影響。舉例來說,如果在合作備忘錄中確立來源國政府在監督和執法上扮演的角色,或允許來源國大使館堅持要求目的地國政府推動某些措施,將對移工有益。如果沒有此類措施,就很難看出移工在目的地國立法保護的基礎上,此類合作備忘錄能如何提升對他們的保障。此外,很少有政府讓支持和代表移工的組織參與協議的談判和實施,大幅降低合作備忘錄可能產生的影響。關於雙邊勞動協議,政府應該:
7.1. 在任何協議的雙邊談判中向合作國家施壓,以便簽署具有約束力、包含保護移工人權務實機制的協議。
7.2. 確保所有協議公開、可取用,並以移工最常使用的語言發布在相關國家的外交網站上。
7.3. 建立並啟動有實質意義的定期審查流程,讓工會組織全面、充分地參與評估雙邊協議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