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台灣

菲律賓—台灣 公平招募的法律規範框架

菲律賓已經批准了所有重要的移工權利國際公約,而且與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密切合作。不批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約》很大程度上反映其私立人力仲介反對取消仲介費。此決定也顯示,儘管私人企業、勞工組織和政府間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但私立人力仲介對取消仲介費的看法還是最重要的。儘管未能取消所有移工的仲介費(家事勞工免付仲介費),但為了保護其海外移工的權利,菲律賓的法律規範仍著重確保公平招募,並確保他們能夠按照標準勞動合約中的條款上工。對於面臨困境的無證勞工,菲律賓也提出相關的法律規範。菲律賓因應新冠肺炎的措施顯示,勞工的非正規身分還是可以讓他們受到國家的保護。但公平招募的法律和準則有一個嚴重缺陷──相對於在陸上工作的勞工來說,菲律賓籍船員的招募規則過於籠統。不過整體來說,菲律賓的法律規範還是非常詳盡健全。

台灣雖然在1971年退出聯合國,但在2009年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納入國內法,並建立了這些人權公約的執行機制。台灣有兩套不同的監管框架,來監管代表雇主聘用外籍勞工實體機構的角色和責任:勞動部負責監管製造業、家事服務業和近海漁業的人力仲介,漁業署負責監管台灣遠洋漁業的人力仲介。勞動部定期修訂招募外籍勞工的法律規範並評估其對政策的影響。

台灣似乎鮮少有遠洋漁業相關法律的評估,也沒有法律或政策明確指出其對外籍勞工來源國在招募程序立法上有何期待。台灣有限制工時的法律草案,但家事勞工仍不受《勞動基準法》保護。對於未能提供家事勞工勞動保護,台灣政府如此解釋:「他們的職責、工時和作息顯然和在企業工作的勞工不同,因此很難明顯區隔工作和休息時間。」無證勞工同樣也不受勞動法保護,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獲得法律扶助。台灣政府鼓勵公民組織和人力仲介積極參與招募政策的制定,但公民組織認為這只是表面參與;此外,公民組織長期呼籲廢除私立人力仲介,以及將家事勞工納入勞動法保護。雖然政府已有積極改革,但卻一直沒有採納。

給菲律賓政府的建議:

  • 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約》,並根據勞工不應支付仲介費的要求,修訂《第 10022 號共和國法案》,在菲律賓法律中採用「雇主付費」原則,同時採用國際勞工組織關於仲介費和相關費用的定義。

給台灣政府的建議:

  • 承諾遵守國際勞工組織於1997 年通過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約》(第 181 號)原則,並修訂《就業服務法》和其他相關立法,以確保僱傭外籍勞工的各行各業雇主承擔以私立人力仲介招募勞工所產生的全額費用,包括每月向勞工收取的服務費。
  • 修訂立法,以確保在台灣的所有外籍勞工都收到《勞動基準法》的保護,包括家事勞工在內。
  • 將遠洋漁業納入勞動部的監管,以確保遠洋漁業的所有勞工與在台灣其他產業就業的外籍勞工享有同樣的基本權利和保護。